第07版:法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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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动过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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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改动过的借条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9日,原告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6年11月12日,被告陈某向其借现金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到赵某现金15000元(壹万伍仟元)。借款人陈某。2006年11月12日”。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不还。请求我市某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认为该借条是其写的,但落款时间已被改动,出具这份借条的时间应当是2005年11月2日,因此,该借条不是真实的。这笔借款在其与原告的另外一个合伙纠纷案件中已经处理过了,原告不能再依据该借条起诉。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上的借款时间确有改动的痕迹。那么,原告赵某依据这张时间被改动过的借条提起诉讼,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判决情况

  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查阅相关案卷,发现案卷中确有一张借条(复印件)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2日,而借条内容除落款日期外,其他内容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内容一致,但该案卷中无借条原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陈某书写借条潦草,落款时间有涂改。借条是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只要以表达真实的思想内容就可以了,并无一定的格式、字体、方式等外部形式,只要可以为人知晓、理解,传递信息就可以了。本案中这张改动了的借条已经很明确的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传达清楚,时间的不确定性不能改变这种债的法律关系,时间的书写,并不是借条定性的必然要件。依据证据规则,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用的。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给予采信,对该案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经查阅赵某与陈某的合伙纠纷案卷宗,该案卷中有一份落款时间为2005年11月2日的《借条》复印件,但无该借条原件,该借条复印件与本案中赵某提供的《借条》在内容、笔迹上完全相同。另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过程中均认可在该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质证时的借条是原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上诉人赵某以改动过的借条作为依据起诉,称借条是被上诉人陈某改动的,出具借条是2006年11月20日以后。被上诉人陈某不认可其改动过借条,称该借条出具时间为2005年11月2日,且在相关案件中已经处理过。本案经一审、二审查明,上诉人赵某在本案中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与相关案件中已作为债权凭证作出处理的借条,除有改动痕迹的落款时间不一致外,笔迹、字距、书写风格、内容、格式和其他特征等完全相同,这两份借条应为同一份借条。上诉人赵某将已经作为债权凭证,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处理了的借条,再次作为债权凭证主张权利,其行为是错误的,其主张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赵某以改动过的借条作为依据起诉,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是理所当然的。

  (市法院 雷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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