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法院日前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娟利用他人遗失于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取款1.95万元,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今年1月20日,有人在一个自动取款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后取款的李娟发现柜员机内有银行卡,电脑显示可继续操作的界面,于是从该卡内累计取款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取款后,李娟将该银行卡丢弃。
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银行卡交易明细记录,警方将李娟抓获。建瓯市法院指出,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