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郑国平与杨丽花是邻居,老伴都去世得早,儿女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平时,两位老人互相照顾。特别是郑国平腿摔断后,杨丽花日夜服伺。1997年,两位61岁的老人在双方子女竭力反对下,未能领取结婚证,只举办了简单的结婚仪式。2008年元月,郑国平因车祸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14.6万元。另留下8万元存款单在杨丽花处。郑国平儿子将存单挂失并取走存款。杨丽花将郑国平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和存款。老人结婚时邻居就议论纷纷,这下更沸沸扬扬。郑国平的死亡赔偿金和存款杨丽花能继承到吗?
读者 李虹
李虹读者: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依法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才能成立。两位老人虽举办结婚仪式,但因子女干涉未领取结婚证,不能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简称《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虽然两位老人像夫妻一样生活10年,因在1994年2月以后,也不能构成事实婚姻。这样,根据《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
所以,杨丽花与郑国平虽“结婚10年”但并没有合法婚姻关系,杨丽花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那么,杨丽花什么遗产也不能继承吗?首先,杨丽花肯定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同时,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由于杨丽花与郑国平是同居关系,死亡赔偿金只能由郑的儿子等法定继承人取得。
其次,存款可以适当继承。《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两位老人61岁时同居,相依相伴,互相扶助共同生活,杨丽花可以视为依靠郑国平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对郑国平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但并不是说杨丽花就可以继承死亡赔偿金和存款。《继承法》第3条第2项规定,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存款作为郑国平的合法财产,杨丽花可以适当继承。
(陈伟昌 单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