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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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促进教育公平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市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圆满结束
棚户安置房开工建设
“阳光候鸟族”如期来攀过冬
整治城市治安三个月
抓获网上逃犯十一人
让贫困山区群众
过上现代化生活
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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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关报道详见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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